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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标题,意识到这三个关键词都是我旧文里的陈词滥调,我重复了N次以致我只需写出标题,读者可以续写内容。不过,最近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为我的陈词滥调提供了新的案例,表明我的制度分析的一贯视角:从中西行为模式的差异出发,可向深层探讨社会文化差异,也可向浅层探讨公共政策差异。我转帖“胡舒立-我们网”报道的一段文字(省略我的案例分析不需要的部分):

经过长达六个月的争吵、游说、倾轧、妥协,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以223票赞成比20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反映了美国朝野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它有望在美国金融史上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式名称为《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座金融监管里程碑,而且可能为即将而来的环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这项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主持起草的法案(又称“弗兰克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着重推进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 消费者金融保护:创立一家新的独立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作法。

• 新的破产清算授权(Dissolution Authority或Resolution Authority)以结束“大而不倒”的现象:为防止超大型或特别复杂的金融机构(如雷曼和AIG)对整个经济造成损害,建立在此类机构经营失败时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机制;同时,由大型金融机构为系统风险缴纳保费,预先成立“破产清算基金”,以避免清算过程给纳税人带来严重损失。最有争议的是,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办法,在金融机构账面资本充足、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为防止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对其强制分拆重组。

• 银行业监管和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改善目前银行业盘根错节的“多头监管”局面,众议院金融监管法案计划将相存的两家监管机构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同时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并保持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职能。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

• 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say-on-pay),包括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non-binding vote,即对管理层行为有建议权,但不构成强制约束)。同时,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

• 投资者保护:制订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fiduciary duty),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职能,将SEC的监管经费在五年内增加1倍;同时对证券业实施一项独立的全面研究,以推进改革,并督促SEC和其它监管机构加强投资者保护。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建立新的信用评估标准,降低监管者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

• 弥补现有监管体系中的漏洞:改变对追逐风险和掠夺性的金融活动不加监管的局面,加强对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监管,以及对冲基金和按揭贷款经纪人等的机构监管。新法案要求将大部分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特别对信用违约掉期(CDS)等产品成立新的清算中心。对资产管理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它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SEC登记,以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

这项法案可能引起中国监管机构的强烈兴趣。官僚们肯定愿意将西方国家强化监管的任何制度引入中国,至少,这些制度意味着更多的预算和税收。可是,波普早就指出过,任何美好的制度,没有合适的执行者,就如同无人防守的城堡。美国的政府官员,部分地由于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部分地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总之,他们徇私情的程度和他们社会腐败的普及程度,都比我们弱得多。也就是说,在那里,“政府”这架机器的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美国的普通家庭和家庭成员,部分地由于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部分地由于不同的人均资源禀赋,总之,与我们相比,他们的消费习惯和储蓄习惯(包括养老金储蓄)特别容易使他们成为金融街“败德风险”的牺牲品。这一论点,我需要稍加解释。我们常说,与英国人相比,美国人太天真。这里的涵义,其实很丰富,其中包括:美国社会的人际关系及文化传统,诱使每一个人“轻信”他人。轻信,就是太天真的意思了(与英国人的多疑相比)。参阅上引法案的内容,这部法案用来强化对金融街的监管,所据的基本原则是:尽量降低普通消费者的金融代理人的败德风险。为什么?因为美国人太天真。如果不假思索就将这样的监管制度引入中国,恰好犯了怀特海说的“现实错置”谬误。因为,中国人恰好太不天真了。几乎每一个中国人,如王小波早就指出的那样,都过于圆熟和聪明。梁漱溟说我们是一个“早熟的民族”,虽然有理性方面的意思,但也有王小波所说的意思。在这样的社会,“政府”这架机器的成本显得太高了。既然我们有如此强的照顾自己的能力,为何要由政府来照顾我们呢?所以,“市场”机制在中国历史上其实特别发达,特别早就发展起来了。当然,皇权在中国也特别发达,也特别早就发展起来了。于是,皇权与民权之间的斗争,延续了两千多年,成为中国政治史的主线。

早晨,无事做,杭州世贸酒店这里,世界还没有醒来,我写了这些文字。不过,还需要补充:中西之间有差异也有趋同。

趋同之处,主要是19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传统伦理的瓦解,里根和撒切尔的保守主义只不过是螳臂当车的努力而已,至克林顿和布朗之后,颓势无可逆转。同样是196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以另一方式摧毁了传统伦理,后文革时代的无意义感,被市场化潮流极大地强化,至今,道德普遍地消失了。中西社会的变迁,于是在今天同样地导致了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极高的败德行为(这是 Moral Hazards 的原意)。

以上中西社会的共性,与它们之间的差异性,联合决定了中国人将要确立的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不可能是完全西方的。我知道许多朋友不同意这一判断,所以,此处的论点,我需要解释。不考虑“应然”问题,即便我们可以将西方制度完全照搬到中国来,于是我们似乎可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以克服由于中国和西方社会的共性而产生的败德风险,于是我们便在想象中有了竞争的政党和代议制选举,以及各党派的基层成员,以及……。当事情发展到这一程度时,我的数学想象是这样的:主要地由于与美国人相比,中国人太聪明或太圆熟,在渐次细致的制度层面的系列中一定存在某一层面,当我们的政治制度向着照搬西方制度演化至那一层面时,细节变得如此重要以致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模式,稍不同于制度的原产地,就将使制度成本足够高从而制度在这一层面失灵。于是我们的制度在这一层面需要建构某种不同于原产地的基础。可是,由于改变了基础,上层各建构,很可能也需要改变,……。这样,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人类倾向于从一开始就在最高的层面考虑问题(这种思维方式被称为“哲学”的)。所以,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改革,始终伴随着“中西体用”之辩。只是,这些辩论,每一次都会随着事物演化至更细致的层面而使各派观点有所改善。这一过程,全部,我称为“社会演化”。

写完了,想到许多报刊和朋友来信询问可否转载我的博客文章。我每次都要答复,太麻烦。今天一次申明:我欢迎任何形式的转载,免费,因为,首先,我的稿费另有来源,其次,大学教授的收入早已足够高以致大学教授们早已不在乎稿费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院长说,丁丁的要求很简单,只要吃好住好,就没意见了。他又补充说,其实,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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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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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篇文章 25天前更新

数学学士(1981年),数学硕士(1984年),经济学博士(1990年)。但学位都是无用之物,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读完即可销毁。最近的工作: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长期坚持的工作:财新传媒学术顾问。教学及阅读领域:经济学思想史、制度分析基础、行为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与社会选择理论、演化社会理论——演化认识论与演化道德哲学。在公共领域内所持的矛盾态度:批判主流,关注思想,拒绝媒体。对任何学说及其说服者持温和的怀疑主义态度,这种态度不合逻辑,但真实,如Charlie Brown 一般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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